終止妊娠仍可享受生育津貼嗎?
案情:小陳是天津市某外資企業(yè)員工,今年25周歲,單位按規(guī)定為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,2013年度小陳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。2014年8月初小陳懷孕,按規(guī)定到計生部門辦理了《生育服務證》,并辦理了妊娠登記。由于小陳的父母均在外地,自己認為年輕,工作中對懷孕之事沒有太注意。2014年11月的一天,小陳在工作中沒有注意而滑倒,逐感覺腹痛到醫(yī)院看病。醫(yī)生診斷為流產先兆,小陳急忙向單位請假回家休息。2014年12月初小陳腹痛難忍,到醫(yī)院進行治療,但治療不太理想,孩子沒有保住實施了流產手術。在醫(yī)院看病期間,小陳一直向單位請病假,由于單位系外資企業(yè),其崗位又比較特殊,單位一直催促小陳回崗工作,期間單位一直發(fā)放小陳病假工資。小陳在享受42天產假后復崗工作,工作后小陳通過咨詢了解到其懷孕流產終止妊娠已滿12周,應當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。小陳找到人事部負責人,要求支付工資差額,公司不同意,仍按照病假標準支付其工資。無奈之下,小陳將公司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,要求支付生育津貼差額。
仲裁員在了解雙方當事人情況后,向公司闡明了相關規(guī)定,且公司已為小陳繳納社會保險,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遞交生育津貼申請。經過調解,公司同意支付小陳生育津貼差額,具體金額以社保中心核定為準。
分析:
根據(jù)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)規(guī)定第七條,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
另根據(jù)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城鎮(zhèn)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(fā)標準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發(fā)〔2012〕54號)相關規(guī)定,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,生育津貼日標準,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(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,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(shù))除以30.4計算。
2012年4月28日(含)以后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職工,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,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;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,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;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,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;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,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。
按照上述規(guī)定,小陳可以享受42天的產假及30天的生育津貼。